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寿光市鹏晖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华爱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寿光市鹏晖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华爱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6003.96元及违约金41600.396元,共计457604.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花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4元,减半收取4082元,由被告寿光市鹏晖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