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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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烟台博方达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赔偿原告***车损523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3元,由原告负担1134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负担1109元。鉴定费7000元,由原告负担21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负担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