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彭州市振新矿山设备配件有限公司 绵阳市晨龙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绵阳市晨龙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彭州市振新矿山设备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7704元。 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66元,由被告绵阳市晨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