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4民初390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莉萍(***之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住***。 负责人:李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顺芳(公司员工),女,****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于2020年03月30日对原告***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川0184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2019)川0184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五行、第五页第十三行的“5359.5元”补正为“7559.5元”;第五页第十三行、第六页第一行的“2996.86元”补正为“5196.86元”;第五页第二十行的“13,440元”更正为“13,873元”。 审判员李永红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谭玲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