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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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7787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39998.87元,合计187785.87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763元(已付36316.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直接付给***161981.91元(户名:***,账号:62×××8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潭县易俗河牛头岭营业所)。***25803.96元(户名:***,账号:62×××1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黄兴南路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2302元,由原告***负担552元,被告***负担1750元(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