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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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17日为34883.34元,之后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附页)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