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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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汨罗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3152.99元。 二、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返还***2794.73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负担282元,***负担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钟文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子龙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