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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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期内利息、逾期利息与复利:期内利息为377元;逾期利息为3524.95元,并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从2019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为7.82元,并以3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从2019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合同编号为33020120170136183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300000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13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