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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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东坡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四川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1月25日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补充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四川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合同签约备案号:151977)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合同不动产登记号:川(2016)眉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511号)注销手续; 三、原告四川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首付款175560.44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