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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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于2020年3月27日的已到期借款本金339,834.61元、逾期借款利息20,349.27元、利息147,357.49元、复利5,756.70元,以及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以本金339,834.6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8583‰计算)、复利(以利息147,357.4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19056‰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前偿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到期借款本金1,681,400.84元及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以本金1,681,400.8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8583‰计算); 三、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列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保证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在清偿额内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4元,减半收取计11,8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842元,由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元;被告***负担16,821元(因原告已预交该款,且原告同意垫付,故由***直接向原告支付16,821元),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在清偿额内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