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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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312544.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1466元; 三、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外赔偿原告***、***、***、***22293.2元; 四、原告***、***、***、***返还被告***40370元,与第三项相抵后,原告***、***、***、***实际返还被告***18076.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8元,由四原告负担81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83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416元。 综上一至五项折算后,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295299.1元,被告人保临沂公司赔偿原告***、***、***、***111882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向被告***支付18076.8元,以上支付义务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