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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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77570.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3元,减半收取1926.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53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