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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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鑫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鑫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借款本金2,965,479.69元,截止至2019年10月10日的利息35,797.04元;2019年10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实际金额以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提供的最终结算清单为准); 二、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三、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免除其担保责任,并可以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山东鑫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90元,减半收取15,395元,由山东鑫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