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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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21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251635.85元,被告济宁市兴达物流有限公司就***承担的赔偿款项向原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指定的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跨塘支行,账号:62×××68),或者汇入本院账户(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64元、鉴定费3060元、保全费1270元,全计103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