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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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人民医院
邹城市华刚运销有限公司
临清市泰仓种植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6131.26元(已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为原告***垫付的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30756.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7元,由原告***承担781元,被告邹城市华刚运销有限公司承担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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