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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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金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万庆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中国银行东营分行 东营利源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金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127966.09元、罚息355.83元及自2019年12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东营金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东营利源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万庆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东营金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追偿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被告东营金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东营区的土地使用权(权利凭证号:东国用(2014)第01-4942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3679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00元,减半收取56300元,由被告东营金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利源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万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