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迁安襄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迁安襄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金57293.56元及利息23455.16元,并支付以57293.56元为本金基数按月利率17.55‰计算的自2019年3月15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迁安襄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689.37元;

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计1029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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