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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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斯普铁合金有限公司 深圳冀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亚众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瑞泉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亚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瑞泉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9日、2017年12月4日签订的8份《铬矿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RQ-YZ20171109-433、RQ-YZ20171109-437、RQ-YZ20171109-445、RQ-YZ201711201-43、RQ-YZ20171201-43、RQ-YZ20171201-445、RQ-YZ20171201-466、RQ-YZ20171201-487); 二、限被告贵州瑞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广州亚众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6175340元; 三、限被告贵州瑞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亚众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3300000元从2017年11月25日起算,735000元从2017年11月29日起算,1292000元从2017年12月2日起算,2584000元从2017年12月15日起算,735000元从2017年12月23日起算,1897500元从2017年12月23日起算,2250880元从2018年1月2日起算,3380960元从2018年1月16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02元,由被告贵州瑞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