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贵州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9,54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59,5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18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1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