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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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xx路xx号住宅楼xx室房屋(房号XXX,建筑面积270.01平方米)的产籍; 二、查封李梅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XXX路XXX号XXX号住宅XXX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145.25平方米)的产籍。 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