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慧融商通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君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餐饮公司坐落于家乐花园二期-122,不动产单元号:220402008002GB00024F00170023,建筑面积4576.62平方米房屋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贰仟零叁拾万陆仟肆佰陆拾叁元(¥20,306,463.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抵偿债务。

上述抵债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之日起转移。

二、(2019)吉0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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