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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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慧融商通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君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餐饮公司坐落于家乐花园二期-122,不动产单元号:220402008002GB00024F00170023,建筑面积4576.62平方米房屋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贰仟零叁拾万陆仟肆佰陆拾叁元(¥20,306,463.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抵偿债务。 上述抵债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之日起转移。 二、(2019)吉0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