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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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预订购房协议书》; 二、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已交购房款211,12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11,129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项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5元、保全费1576元,合计4261元由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