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大唐新疆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退还的利息22293.75元。

二、驳回原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95.05元,由原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85833.22元,由被告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61.83元。鉴定费103000元,由原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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