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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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其所继承的俞伟国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共同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856元、复利209.18元、罚息10205.77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算值2019年12月3日,自2019年12月4日起的复利、罚息按《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电子版的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履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其所继承的俞伟国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共同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80906.30元、手续费3159元,并支付利息5450.69元、违约金18818.85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值2019年11月7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履清之日止);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8元,由被告***、***、***在继承俞伟国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18-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