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省欣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828民初526号

原告:江西省欣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娟,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泉,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省欣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西省欣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江西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省欣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8918元;2.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拖欠原告货款利息人民币1131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5年至2016年向原告采购设备126439元,被告在2017年向原告采购设备款16996元,被告在2018年向原告采购2587元。被告在原告单位采购设备合计146022元。其中,被告在2017年1月付款60000元,在2017年付款30000元,2018年抵扣7104元,未付款合计人民币4891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西省欣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8918元在2020年6月24日前全部付清,若逾期则从2019年5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二、本案诉讼费653元被告江西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并于2020年4月27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文青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金凤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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