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融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融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金23061.4元; 江西融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水电费313元; 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江西融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92元; 以上一、二、三项互相抵扣后,江西融科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仍应向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298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西融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