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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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 二、限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江西省欧越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车损理赔款153700元; 三、驳回上诉人江西省欧越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合计3778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2580元,由上诉人江西省欧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