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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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隆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恒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雙骏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4798249.84元及截至2019年4月10日所产生的罚息10304355.78元,并支付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利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17313.03元,由被告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