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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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新疆齐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价款458907.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给付; 二、驳回原告新疆齐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85.24元,减半收取计17942.62元,由原告新疆齐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5677.83元,被告***负担2264.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