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9000元及自2016年11月29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