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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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104,295.42元,减去已向被告***支付的赔偿款37,030元,余67,265.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6,698.04元,减去已向原告支付的10,800元,余35,898.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四、原告鉴定费7,000元,被告霍城县清水开发区(镇)卫生院承担4,900元,被告***承担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被告霍城县清水开发区(镇)卫生院承担857元,被告***承担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