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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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左权鑫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欠付利息11848200元(截止2019年11月25日); 二、被告左权鑫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损失(按照年息11.718%计算); 三、被告山西鑫兴煤电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损失承担股权质押担保责任,当被告左权鑫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山西鑫兴煤电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权鑫顺煤业有限公司35%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被告***、被告***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损失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左权鑫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6041元,由被告左权鑫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