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晋中德源医院(有限公司) 山西精诚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晋中市德源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西精诚药业有限公司货款111137.6元。 二、被告晋中市德源医院(有限公司)从2018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上述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利率计付原告山西精诚药业有限公司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1元,减半收取1310.5元,由被告晋中市德源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