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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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城县锐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鹏泰铸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山西鹏泰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交城县锐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费130921元。 二、被告在支付完原告加工费后,原告交付滞留于原告处的10件产品。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145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9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