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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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汇票金额250万元; 二、被告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汇票金额250万元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分别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票据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票据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