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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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解放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196140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计息方式为以贴现款3308000元(3648000元-34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28日次日起至2012年6月29日(从交城县公安局领取赃款日期)日止;以319614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29日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返还的义务履行完毕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解放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40000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计息方式为:以34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返还的义务履行完毕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11元,由被告***负担40000元,由被告***承担7011元。原告已预交470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