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90829.55元;并支付以9590829.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040元,由被告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8320元,由原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4720元;鉴定费65249元,由被告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2624.5元,由原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26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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