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万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5500元,并支付利息(以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万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承担23元,由被告承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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