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静乐有限公司 山西万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静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二、被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欠款244459.4元,以及从2015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 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静乐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付还款责任。 四、被告王开新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52元,被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67元,原告***负担14985元,鉴定费89000元,原告***负担30000元,被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