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和昌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和昌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47050.3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息(以247050.30元为基数,按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驳回原告郑州和昌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2元(由原告郑州和昌建材有限公司预付)减半收取3411元,由被告***承担,余款3411元退回原告郑州和昌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州和昌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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