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旭光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2668号 原告: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关上宝海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朝,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旭光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忆春苑14幢3单元16H号。 法定代表人:保旭光。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受理原告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旭光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准予原告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1011.5元,由原告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余1011.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付宜禾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玉池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