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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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城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丰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云南红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547810.36元及该款项自2017年4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若云南红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以及保全费、鉴定费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8160.86元,由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816.09元,由云南红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7344.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