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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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8)豫0108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美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沙敬文、河南省兴东商贸有限公司、牛金水、王永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海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