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32民初255号

原告: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友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伟,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成斌,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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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宋怀兵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罗韵婵

裁判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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