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川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市分行营业部 四川南充纺织供销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南充川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南充纺织供销总公司、***、***人民币合计328.8073055万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南充纺织供销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四川省南充川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