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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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终60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终60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于接到判决十日内偿还临沂聚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08.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已偿还的1189.181万元予以扣除”为“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于接到判决十日内偿还临沂聚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748.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8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臻鲜食品有限公司、临沂经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