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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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沂荣鹏陶瓷有限公司 临沂顺成建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荣鹏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517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517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临沂顺成建陶有限公司对被告临沂荣鹏陶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6元,减半收取计2538元,由被告临沂荣鹏陶瓷有限公司及临沂顺成建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