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山东恒鑫伟业胶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德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金748万元; 二、被告山东德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截止到2018年4月16日的利息180766.67元,以及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东德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挂账欠息816553.74元; 四、被告山东恒鑫伟业胶带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5570元,由被告山东德福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恒鑫伟业胶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