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广东惠亿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惠州市明正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人民币652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元(原告已预交8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洪负担14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