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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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 金华市捷通电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4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傅鸿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捷通电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洪有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浩,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捷通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耘 审判员楼晋 审判员胡照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何亚运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